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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警方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积极维护社会安全(百姓身边的国家安全)

发布日期:2024/5/7 9:23:41 浏览:12

近日,从重庆来洛阳做生意的谭先生,来到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珠江路派出所珠江社区警务室,按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开栏语

今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自即日起,本网开设《百姓身边的国家安全》栏目,通过典型案事例讲述老百姓身边的国家安全,营造“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共识。敬请关注!

近日,从重庆来洛阳做生意的谭先生,来到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珠江路派出所珠江社区警务室,按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我租住在升龙城小区,租房后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是责任也是大家的安全保障。”谭先生说,大家同住一栋楼,登记备案后,自己让邻居放心;别的租户登记备案后,自己也会安心。

出租人到社区警务室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有人租赁后,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去年开始,我们会经常张贴通知,在社区微信群中提醒,要求租赁房屋的业主以及承租人,及时按照规定到警务室登记备案。”珠江社区警务室民警翟晓瑜说,需要提醒的是,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违法行为,有人因此被行政处罚。

今年2月21日,该小区一名“二房东”出租了一套房子,但一直未到社区警务室进行登记备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3月6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对其处以了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应将承租人基本情况上报到公安机关。承租人是外来人员的,出租人应在3日内带其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翟晓瑜说,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还有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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