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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广告”字样洛阳41个“达人探店”视频被处理

发布日期:2024/5/7 9:23:45 浏览:5

今日,记者从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期该局接到多起举报,称某平台部分用户发布的“达人探店”视频未标明“广告”字样误导消费者,“探店”的店铺地址位于洛龙区。

某短视频平台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达人探店”视频

如今,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已经习惯了这样的消费模式:找地方吃饭之前,先看看某平台上的“达人探店”有什么推荐的商家;买单前刷一刷有没有专属的团购优惠券;上网购物,先瞧瞧“达人测评”有什么经验;还有更多人喜欢跟着自己关注的“达人”去“拔草”网红商家……这种网络平台自媒体用户以消费者身份进行体验和效果展示的形式,虽然带来了更加直观的感受,但是部分虚假宣传行为也会导致消费者“踩坑”。

今日,记者从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期该局接到多起举报,称某平台部分用户发布的“达人探店”视频未标明“广告”字样误导消费者,“探店”的店铺地址位于洛龙区。经执法人员调查核查后,依法依规对41个未标明“广告”字样的视频作出责令改正或下架处理,并采用指导、告诫、约谈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要求其依法合规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执法人员对商户进行日常检查

日常生活中,市民朋友们在各个短视频平台浏览时,会发现一些视频下方有购物链接,点击就会进入堂餐折扣或团购页面,有时“探店达人”还会直接在视频里告知“点击下方链接即可享受优惠”。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这类带货效果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可是也具有多样性、隐匿性的特点,往往让人分不清这是真“探访”真,还是“真广告”真营销。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洛龙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等类型的短视频同时附带购买链接的,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达人探店”等形式推荐的相关商品和服务时,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诱导,做到理性消费、科学消费。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强对此类广告宣传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您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李岚通讯员范新新张明涛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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