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15】第2-00128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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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15】第2-00128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15年12
月22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
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
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18,242.00元,股本为人民币500,018,242.00元。根
据贵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15年12
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3号),贵
公司以持有的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100股权、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63.98
股权、登封洛玻硅砂有限公司67股权、沂南华盛矿产实业有限公司52股权、中国洛阳
浮法玻璃集团矿产有限公司40.29股权及贵公司对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洛玻
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沂南华盛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洛
阳浮法玻璃集团矿产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委托贷款)与中国洛阳
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等值资
产置换,上述标的资产作价差额部分由贵公司向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中,现金支付金额为9,072.97万元,剩余部分以发行
15,000,000股股份方式支付。
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2015年12月22日止,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已经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
限公司100股权已过户至贵公司。本次变更后贵公司新增股本人民币15,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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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0。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18,242.00元,已经广
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恒德赣验字[2007]第01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年12月22日止,贵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515,018,242.00元,
股本为人民币515,018,242.00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及据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
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
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附件2:变更前后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对照表
附件3:验资事项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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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截至2015年12月22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其中:股本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其他合计
占新增注册资
金额
本的比例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0.0015,000,000.0015,000,000.00100.00
合计15,000,000.0015,000,000.0015,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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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2015年12月22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股本认缴情况股本实收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认缴比例本次变更变更后认缴比例变更前实收比例本次变更变更后实收比例
一、流通A股250,018,242.0050.00,000,000.00265,018,242.0051.46%0,018,242.0050.00,000,000.00265,018,242.0051.46
1、非限售流通A股250,018,242.0050.00%0,018,242.0048.55%0,018,242.0050.00%0,018,242.0048.55
其中: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
159,018,242.0031.809,018,242.0030.889,018,242.0031.809,018,242.0030.88
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股东91,000,000.0018.20?000,000.0017.67?000,000.0018.20?000,000.0017.67
2、限售流通A股15,000,000.0015,000,000.002.91,000,000.0015,000,000.002.91
其中: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
15,000,000.0015,000,000.002.91,000,000.0015,000,000.002.91
有限责任公司
二、流通H股250,000,000.0050.00%0,000,000.0048.54%0,000,000.0050.00%0,000,000.0048.54
合计500,018,242.00100.00,000,000.00515,018,242.00100.00P0,018,242.00100.00,000,000.00515,018,242.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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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验资事项说明
一、变更前公司基本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
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是国有企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重组
计划中的一部分。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洛玻集
团于1994年4月6日独家发起成立贵公司。贵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000
元,分为40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注册资本是由洛玻集团以转
让其主要企业和子公司及其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方式足额缴付。
于1994年6月29日,贵公司发行了250,000,000股H股,每股发行价为港币3.65元。
上述H股已于1994年7月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H股招股书披露的计划及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审批,贵公司于1995年9月29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每股人民币5.03元发行40,000,000股A股予社会公众和
10,000,000股A股予贵公司的员工。40,000,000股社会公众A股及10,000,000股内部职工
股A股分别于1995年10月30日及1996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2006年6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经贵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6]1232号文批准,洛玻集团以其所持有贵公司股份2100万股
作对价支付给A股流通股股东以取得其所持贵公司股份的流通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洛
玻集团持有贵公司股份变更为37,900万股。
于2006年11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执字第18-32号裁定书的
裁定,洛玻集团以其持有贵公司的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