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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实验室检测用原料、耗材采购项目(豫政采

发布日期:2026/2/3 16:18:34 浏览:21

来源时间为:2025-09-22

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5-9612、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实验室检测用原料、耗材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5日5、评审日期:2025年09月16日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2.1采购内容: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供货资格的取得,并不代表货物已成交,供应商供货资格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如在1年内按采购人实际需求未完成全部供货的,供货期自动顺延。

2.2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且生效后根据需要分批次供货;

2.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规范标准;

2.5质量保证期:1年。

2.6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三、中标情况包号采购内容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金额单位备注信息豫政采(2)20251490-11详见招标文件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G11栋201号99,750.00元评审总得分:93.14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豫政采(2)20251490-12详见招标文件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G11栋201号38,304.00元评审总得分:86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豫政采(2)20251490-13详见招标文件洛阳莱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区牡丹大道西N3号120,000.00元评审总得分:91.51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豫政采(2)20251490-14详见招标文件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48号60,000.00元评审总得分:94.68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豫政采(2)20251490-15详见招标文件北京天之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3幢一层106724,500.00元评审总得分:90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豫政采(2)20251490-17详见招标文件郑州久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2号楼1单元11层1110号511,350.00元评审总得分:81.14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豫政采(2)20251490-18详见招标文件郑州士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505、506室173,200.00元评审总得分:86.06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豫政采(2)20251490-19详见招标文件郑州士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505、506室469,500.00元评审总得分:82.24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豫政采(2)20251490-20详见招标文件郑州凯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109号22幢1单元9层40号219,598.00元评审总得分:81.5分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详见附件元四、评审专家名单马汝逸、唐秋艳、徐进、王秀玲、何燕霞、谢彩华(采购人评委)、马震原(采购人评委)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收费金额:豫政采-11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696元,豫政采-12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51元,豫政采-13洛阳莱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40元,豫政采-14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020元,豫政采-15北京天之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17元,豫政采-17郑州久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8693元,豫政采-18郑州士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2944元,豫政采-19郑州士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7982元,豫政采-20郑州凯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3733元收费金额:29,176.00元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各有关当事人对结果公告如有异议者,可以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邮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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